即便在党政领域的反腐体系中,回避制度也不过是前期预防层面的一个辅助环节,司法领域同样也应如此。这个原应处于“末位”的物理隔离,却成为现实中最笨但却“最好”的办法。反腐基本靠“隔离”,这不仅令人大跌眼镜:靠“隔离家属”来治理司法腐败,这是一种怎样的无奈与悲哀?
况且,打官司靠关系,这个“关系”显然不止“配偶子女”,七大姑、八大姨,熟人、朋友,同学、战友,在利益的驱动下,“关系”的触角几乎可以无限延伸,斩断“配偶子女”,实在微不足道,何谈彻底治理?
从某种角度讲,“物理隔离”之所以可行,恰恰是源于现实中“法律隔离”失效。比如,某些法律规定的处置弹性太大、条文不一致或有空白,为一些有“关系”者钻法律空子提供了空间;司法反腐领域的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惩罚不严厉,使个别有“关系”者敢于违法乱纪铤而走险等。显然,治理司法领域的“关系”腐败,最根本的还是得靠法律和制度来约束。
' />上述消息是从“重庆市法院院长会议”上传出的,笔者愚钝,研习法律这么久还真是第一次注意这个组织,对该会议的自身属性、所作出决议的强制力甚至是法律效力,都持怀疑态度。而透过规定本身所折射出的重庆法院系统与律师业的切割尝试,笔者也以为实属南辕北辙。
首先,依据包括宪法在内的多部法律规定,我国各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均对产生它的同级人大负责。也就是说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只有监督建议权,并无领导权。这个被称作“法院院长会议”的组织,在现行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位,更无法定职权。根本无权对法院事务进行任何强制性规定。而强行规定法院领导的配偶和子女不得从事法律职业,则属于对法官回避制度的错误解读,更遑论责令有妻儿担任律师的法院领导“辞去领导职务”,纯粹是毫无根据的自我授权。重庆法院的这一规定,恰恰反映了司法长期无法真正独立的制度根源——法院受制于行政权力不能自拔。
其次,法院领导干部亲属与律师业的切割并不能起到确保司法公正的目的。重庆市高院院长钱锋对媒体表示,确保司法公正,“最好也是最笨的办法就是物理隔离”。在笔者看来,司法公正的实现,从根本上有赖于刚性监督的运作良好,而与是否在物理意义上进行隔离没有多大关系。况且,这种所谓的“物理隔离”,是那么的跑风漏气——隔离了配偶子女,那近亲属呢?隔离了领导干部,那普通法官呢?……如果真要试图从物理隔离的角度来维护司法公正,那恐怕永远都会绕着“隔离的范围还不够大”这一循环难题疲于奔命。因为几乎每一个人在理论上都有可能侵蚀司法公正,不仅是法官亲属,还有故交友朋,以及数量可观的仅仅因为“共同的利益”而走到一起来的那些法律上找不到依据的“拟制血亲”。从这个意义上讲,想要确保司法公正,除非把法官隔绝出人类范畴,甚至是物种范畴。
再者说,仅仅与律师业切割似乎也还是不够的。作为司法审判的三方主角,依照重庆的政策思路,控辩审三方都应是“物理隔离”的范围。仅仅规定法院领导妻儿不能做律师,那检察官呢?难道“老子是法院院长,儿子是公诉人”就没有可能危及司法公正吗?司法公正的实现,不仅是要让罪有应得的人得到法律追惩,而且要能够保证无辜的人不受不白之冤。而后者实现的关键,恰恰有赖于“法检一家亲”现象的制度化杜绝。
司法公正,何以可能?重庆将法院领导亲属与律师进行切割,这个自称“最好也是最笨”的办法,在笔者看来“好”倒未必好,但“笨”却着实很笨。行之有效的制度化监督,因司法真正独立而将逐步建立起来的法官个体责任追究,以及对权力永远“没有最好但却最不坏”的权力制衡机制,要比这所谓的“物理隔离”要聪明得多。
' />假如,我生在重庆,而且是法院系统领导干部子女,我到要碰碰这个“就业禁令”。如果,法院要求辞去亲属领导职务,我将诉诸法律。
请问重庆法院:在中国,谁有权对干部子女从事何种职业下达禁令?只要是合法职业,天皇老子也无权剥夺子女选择职业的自由。
如果说,重庆法院担心从事律师的子女与担任领导干部的法院亲属在案件审理和辩护中,出现互相勾结或者律师在辩护中故意刁难,还可以理解。但是,此种情况并非无法避免。
回避的方法可以有多种:比如,法院领导干部从事律师职业的子业可以在重庆以外异地从业,可以在领导者所属法院管辖和受理案件范围之外从业,即使在同一区域可以不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案件审理和受当事人委托辩护。
其实,法官与律师之间,是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之内,遵照各自的职业道德,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审理和辩护,防止出现审判中出现畸轻畸重、冤假错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们是在不同的战线,不同的角度,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他们形式上的对立是为了实质上的统一,并不存在根本利益上的对立和冲突。
重庆法院如此规定,是违法的行政行为,无论是法院系统在职领导干部,还是他们的子女都有权提出质疑,领导干部子女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选择就业的合法权利。
' />重庆想出一个预防司法腐败的物理疗法,意思是以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不再作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的提名人选。而已经担任领导职务的,要逐步清理,要么配偶、子女不再从事律师工作,要么本人辞去领导职务。(《重庆晚报》)
重庆高院院长钱锋表示,确保司法公正,最好也是最笨的办法就是物理隔离,关键在于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即只能实行单方退出,否则腰板永远硬不了。
老子当院长,不能让儿子当律师,看起来是非常直接有效的,隔绝了法院权力与律师因直接的亲缘关系而出现苟且行为。但纵观中国司法之腐败,从来不是只有亲缘关系才滋生腐败的,腐败严重的领域、地区、时代,影响最大的腐败案,没有几个是直接亲属引发的。
正因为如此,世人对于腐败案的动机指向,说得最多的也是“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而不是“权情交易”。
照我看,老子当院长,儿子不当律师,司法腐败不会有丝毫的减少,倒是让司法腐败可能更加隐秘。儿子不当律师,照样可以成为掮客,在当法官的老子和有钱的事主之间牵线搭桥。这样的腐败,三方风险都小,远比直接让当律师的儿子去找当法官的老子办事安全多了。
事实上,以时下网络之昌盛、网络公民之强大,如果哪个案子里出现了老子儿子出现在同一法院的同一法庭上,早就被曝光于天下了。而且,直系亲属出现在同一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中,本身就是违反现有相关法律条文中虎扑篮球:回避之规定的,无需另外再出台一个条文来禁止。
重庆此时出台这个规定,也许是针对打黑中大量当地律师涉案这样一个事实。但看看落马的这些律师,均不是有直系亲属在法院当官,当然,这并不妨碍他们行贿司法官员捞人赚钱。
显然,重庆的这些司法腐败问题,症结不在律师家里有没有亲属在法院当官,而在于司法权利失去了有效监督和控制。物理疗法表面看上去很美好,但阻止不了更隐秘更激烈的化学反应。
这个规定,还直接导致以后法官的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可能,这就有点违背人情世故了。如果哪个法院领导的儿子天生就爱学法律且爱给被告人辩护,那不是儿子跟老子必须要PK了?天赋人权,谁能剥夺下一代就业自由的权利呢?
' />司法公正不能靠“物理隔离”
从今年开始,重庆市法院将全面推行法院领导干部“单方退出”机制,其配偶或是子女不能再从事律师职业,或者配偶子女继续当律师,则本人要辞去领导职务。(1月13日《重庆晚报》)
上述消息是从“重庆市法院院长会议”上传出的,笔者愚钝,研习法律这么久还真是第一次注意有这样的组织。这个组织,在现行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位,更无法定职权。根本无权对法院事务进行任何强制性规定。而强行规定法院领导的配偶和子女不得从事法律职业,则属于对法官回避制度的错误解读,更遑论责令有妻儿担任律师的法院领导“辞去领导职务”,纯粹是毫无根据的自我授权。重庆法院的这一规定,恰恰反映了司法长期无法真正独立推行的制度根源———法院受制于行政权力不能自拔。
重庆市高院院长钱锋对媒体表示,确保司法公正,“最好也是最笨的办法就是物理隔离”。在笔者看来,此言实在大谬。司法公正的实现,从根本上有赖于刚性监督的运作良好,而与是否在物理意义上进行隔离没有多大关系。况且,这种所谓的“物理隔离”,是那么的跑风漏气———隔离了配偶子女,那近亲属呢?隔离了领导干部,那普通法官呢……如果真要试图从物理隔离的角度来维护司法公正,那恐怕永远都会绕着“隔离的范围还不够大”这一循环难题疲于奔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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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退出”机制不是治本之策
“老婆当律师,老公将不能在法院当院长、庭长;已经担任领导职务的,要逐步清理,或者配偶、子女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或者本人辞去领导职务。”这是新闻报道的看点,也是重庆法院“单方退出”机制的核心。
不可否认重庆法院此举的初衷,“单方退出”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能够遏制在司法领域出现的某些腐败现象。实现社会的正义、维护司法的公正是整个司法活动中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我们首先要为重庆此举叫一声好。而在叫好之后,我们更需要进入实质性的探讨阶段。
“单方退出”有积极意义但不是治本之策。积极意义众所周知,无需赘述。为什么说“不是治本之策”呢?是因为院长、庭长也是社会人,并不只生活在法院和家庭两个狭小空间。一些已经曝光的事实充分说明,徇私枉法院长、庭长的违法办案并不只是跟配偶律师、子女律师“合作”,而是有更为广阔的“合作”对象:情人、同学、朋友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捐客。
司法公正不公正还得从根子上找原因。这是因为,“配偶和子女当律师,法官不能当院长、庭长”和“已经担任领导职务的,配偶、子女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规定并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我们也拿不出证据来证明配偶律师、子女律师就一定会左右院长、庭长的判决。事实上,我们不一定要在“院长庭长的配偶和子女能不能做律师”和“配偶和子女是律师能不能当院长庭长”这上面做文章,而是要真正落实好回避制度和加大司法违法的惩罚力度就行了。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要认定案件事实。一桩强奸案,如果被告人真的实施了强奸的行为,院长、庭长判他犯有强奸罪,这是司法公正;而如果院长、庭长判他没有犯强奸罪,最后宣判无罪释放,这当然就是司法不公正了。换一个角度来说,假如被告人没有实施强奸的行为,院长、庭长却判他有罪那也是司法的不公正。
司法公正最基本的一点就是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这也是司法公正的底线。这个底线的能否守住,关键在于院长、庭长。一旦院长、庭长突破了底线,徇私枉法,人们就很容易对社会失去信心。而公正的底线没了,也等于断了他们权利的“正道”救济途径,这样也就有意无意地制造了社会冲突。一些极端的案例足以证明。
不管是从哪个角度来说,严格约束院长、庭长的行为是有着积极意义的。而笔者始终坚持认为,要让院长、庭长不敢突破底线,就要加大院长、庭长的违法成本。院长就是院长、庭长就是庭长,他们判案的公正与否跟配偶律师和子女律师关系不大,主要在于他们有没有一颗公正之心,更主要在于他们的头顶上有没有一柄达摩斯克之剑。(东南网:鲁开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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