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彻底根治垃圾短信问题,工信部近日发布《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违反规定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11月18日《天津日报》)。

工信部将出台规定彻底根治垃圾短信问题,让人们看到了曙光,没有垃圾短信的梦想或将照进现实。且与以前相比,3万元的罚款是史上最严。不过,与发垃圾短信获得的利益相比,3万元罚款仍是小巫见大巫。据悉,目前垃圾短信的行情价是每条纯利润0.04元,发送100万条短信基本在4个小时内即可完成。也就是说,不法分子每小时即可净赚1万元。如此算来,上限为3万元的罚款可谓是“隔靴搔痒”。违规成本低,违法分子自然不会放弃这种黑色利润。在2009年和2012年,先后两度爆出了运营商地方分公司涉嫌为垃圾短信发送提供便利的消息。

相比国外,3万元的最高处罚也不算高。如英国乱发短信广告,涉事单位或个人可能收到高达50万英镑的巨额罚单;新加坡国会去年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案,违法发送一条垃圾短信,可能面临最高1万新元(约合人民币5.14万元)罚款。

解决垃圾短信问题,重罚与技术缺一不可,如提高罚款额度,封杀乱发短信的手机号,研究新技术限制发单位时间短信发送条数,阻止电子“垃圾”等。

近日,工信部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微信、微博传播渠道纳入监管,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垃圾信息治理规定。意见稿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当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治理垃圾短信,首先在于甄别,这就要求有法律上的明确界定。我国之前对垃圾短信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虎扑篮球: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该法条可视为对垃圾短信的最权威法律解释。虽然立法上已经有了重大突破,但是光有定义还远远不够,在执法过程中,还应进一步明确界定执法部门、执法流程、违法处罚、消费者赔偿等内容,才有可能使法律落到实处。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这一意见稿弥补了我国在法律层面对垃圾短信没有明确定义和处罚措施的缺失,正是因为法律的滞后,使山寨基站群发垃圾短信这样的“高科技扰民行为”得不到应有惩罚。

尽管征求意见稿被称为“史上最严”,但能否顺利落地达到监管效果并不乐观。这是因为垃圾短信背后最大推手是电信运营商。央视“3·15”晚会曾披露,超过三分之二的垃圾短信其实都是三大电信运营商自己发送的,一些电信运营商还会给短信群发企业返利,以鼓励这些企业多做类似的业务。有媒体曾根据工信部公布的2013年一季度短信业务数据算过一笔账,当年一季度全国点对点短信量同比下降10.9%,但移动短信业务总量却同比增长0.5%,而普通手机用户的短信主要是点对点形式,这从一个侧面证明,是短信群发弥补了短信业务整体下滑的缺口,而群发短信中,大部分是垃圾短信。

那么,要从根源上治理垃圾短信,就要从明确电信运营商的治理职责入手,切断垃圾短信的灰色产业链条。工信部的意见稿目前主要针对的是垃圾短信发送商,但失职的运营商又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尚没有明确规定。从目前来看,运营商主要应采取三方面措施。首先是严格推行端口类群发短信企业的认证。在群发短信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或法规、业务的管理规范时,可依据签署合同的违约处罚规定对客户的端口进行禁用或关闭。同时,规范销售代理商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发展端口代理商,严防集团端口转租、转售、转用等违规行为,严查代理商低价竞争等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其次是严格内部管理,严厉打击基层单位因为考核压力和利益铤而走险的行为。目前,三大运营商都开通了垃圾短信举报接入平台,邀请社会监督。对于运营商内部的违法行为如何惩罚,亟须相关部门出台法律。最后是优化技术手段。三家运营商目前均在全国31个省区市建立了垃圾短信过滤系统,实时对点对点、网间、端口等各类垃圾短信进行发现和过滤。今后应当致力于技术研发,提升不良信息的集中发现、集中研判、集中封堵的能力。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得不到保护,后患将无穷无尽。垃圾短信问题不能继续遗留下去,期待有关部门的进一步措施。

令用户不胜其烦的广告信息有望得到根除。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消息称,工信部已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未经用户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其发送商业短信息,这一规定也将成为治理垃圾短信现象的政策依据。(11月5日京华时报)

按照工信部这一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短信息指的并不仅仅是手机短信,包括微信、微博等新型社交媒体方式,应该都可被纳入此管理的范围当中。这说明,虽然我国立法整治“信骚扰”的速度有点迟缓,但在依法治“信”方面,还是颇值认同与期待的。

现实语境下,有法可依不等于万事大吉。需要警醒的是,倘若空有“法治”的嚷嚷声,到了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却往往虎头蛇尾,甚至根本难落实处,那就比“无法可依”还要戕害法治的公信。有专家不无忧虑地提到,“之前我国曾对电子邮件推出过类似的管理办法,但因为执行不到位,最后沦为一纸空文,此次对短信息的管理要避免重蹈覆辙。”如何防范法规在“信骚扰”面前不再铩羽而归,笔者以为重中之重还得努力确保“罚到位”。

工信部对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截止时间定为今年12月5日,也就意味着这一规定有望在明年正式生效执行。然而,“喜讯”之下仍存隐忧:新规施行之后,假如很快便暴露出“执行难”的现实短板,那就非但起不到治“信”之功,反会再添失“信”于民的口实。

根治“信骚扰”要确保“罚到位”,关键还得未雨绸缪、招招见实。就“信骚扰”这一顽疾来说,不管其是传统型的,还是时新式的,它所骚扰和影响的对象,必定是一个个的通信终端用户。所以,作为利益攸关者,所有通信用户能不能在合力参与整治“信骚扰”中,成为实实在在的好处分享者,就显得举足轻重、不可忽视。

譬如,不妨明确规定,商业广告未经用户许可发送到个人通信终端上,用户可以自动获得按次计费的经济补偿,否则就对信息发布者依法处置。至于这笔“信骚扰”补偿金的来源,电信服务商要么向群发商户预收保证金,要么甘愿先行代为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工信部的征求意见稿称,“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闻此,有不少网友随即表示异议:很多“信骚扰”广告动辄上万、数十万地胡乱群发,即便事后按规受罚,其实际获益都远超“1万元至3万元”,那这罚款力度岂非无关痛痒?因此,要想坚决做到罚得“刺骨”和“肉痛”,还宜以“信骚扰”的范围为处罚基准,加大违规者的风险成本,让其不敢以身试法。

令用户不胜其烦的广告信息有望得到根除。11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消息称,工信部已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未经用户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其发送商业短信息,这一规定也将成为治理垃圾短信现象的政策依据。手机短信、微信、微博均被纳入管理。(11月5日《京华时报》)

这部新规,被出台者赋予了厚望。如果单单看这个规定,别说是出台规定的管理部门了,就是老百姓也会是看到了“生活清净”的一抹春天。因为这个规定相当严厉。不说要罚款,不说要警告,单说这个“不经用户允许”这一道门槛,就可以将垃圾商业短信斩草除根。试想,有多少用户希望一天到晚手机滴滴响?有多少用户愿意看到:亲,买股票吗?亲,买房子吗?亲,买车子吗?又何况有的短信还有少儿不宜的产品?

我们可以想一想,我们真的缺少治理此类商业短信的法律规定吗?对于虚假信息,我们有广告法的约束,工商部门有打击的义务;对于骗人短信,我们有诈骗法的约束,骗人广告当然是警方打击的对象;对于胡乱发送垃圾短息,我们有电信条例的约束,而发送垃圾短息的有几个不是运营商?在这些垃圾商业信息惊扰了我们生活的时候,这些人都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条例。即使不出台新的管理规定,只要监管部门能够把原有规定落实到位,只要监管部门能够主动作为,还公众一个清净的生活,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这牵涉的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我们究竟在治理的时候是亮一亮“红头文件”,还是去动一动“斧头镰刀”?

此次规定很详细。范围扩大到了手机、微信、微博。严厉程度则是提高罚款的比例。权益则交给了市民,只要市民不允许,他们就不能发送。表面上看,这些“不许”、“严禁”、“绝不”的用词都很严厉。问题是,在具体工作中,是不是真“不许”,真“严禁”,真“绝不”?我们真能做到这些,运营商不会提着脑袋为了蝇头小利去发送,犯罪分子不会为了眼前利益冒着坐牢危险去发送,倒卖手机等用户信息者也不会冒着丢了工作的危险去干坏事。试想,有多少客户信息,不是银行、电信、保险公司、快递人员倒卖出去的。

商业短信之所以敢去惊扰百姓生活,不是因为没有查处的法律依据,不是因为没有执法的权力,而是因为所有红头文件都落满了尘土,所有法律都成了花瓶,所有执法都在玩“执罚经济”。调查的时候走走形式,处罚的时候数数钞票,反映的时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再好的法律,再没有漏洞的规定,又能如何?这就犹如孙猴子头上的“紧箍”一样,“紧箍”确实很威力,问题是没有人念咒语有何用?更可怕的是,有的执法部门放着真咒语不念,却装模作样的念起了假咒语。

新规确实很严厉,确实很细致。但是,治理商业短信能不能取得效果,关键要看我们亮过“红头”之后,是不是会动“斧头”?

令用户不胜其烦的广告信息有望得到根除。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消息称,工信部已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未经用户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其发送商业短信息,这一规定也将成为治理垃圾短信现象的政策依据。(11月5日《京华时报》)

不安分的垃圾短信的确很烦很烦。一直以来,政府部门的努力也是显而易见的,各种“禁令”出台,各种“限令”颁布,都指向垃圾短信。遗憾的是,治理垃圾短信的呼声很大,但垃圾短信却从未走远。

不难发现,只因这背后的利益纠葛太多、处罚太轻。垃圾短信给运营商带来了极大的利益,在利益与良心面前,没有多少企业家敢说自己身上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而最大的悲剧则在于,运营商对垃圾短信的治理甚至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不会有太重的处罚。一方面是利益的诱惑,另一方面则是越过红线的无风险。在此背景下,垃圾短信成为一大公害,不过是情理之中的事。

这一次治理垃圾短信的确有不少的亮点。一则,用户授权制,即没有用户的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向其发商业信息;二则,违反者最高可处罚3万元,并向社会公告,这让处罚成为一种硬性规定;三则,管理范围也有所升级,不仅包括手机短信,更包括微信、微博,这几乎涵盖了个体多数的社交方式,其进步性不言而喻。

只是,有了这些“高压线”,垃圾短信就会自动遁形么?显然不可能。之前每次治理垃圾短信的失败,就足以见证其顽强的生命力,如今虽然有了“高压线”,但目前而言,仍徒具观赏价值。正如网友所质疑的那般,垃圾短信随便哪次的收益恐怕都不止3万,最高处罚才3万元,这样的处罚真的会有震慑力么?真的能震慑住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么?显然不可能,这么低的处罚,更像是花钱买通行证而已。

就治理垃圾短信而言,有了高压线,还要先通电。一方面,自然是不折不扣地执行当前的制度规定,任何违规者,都应给与严厉的处罚,让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与威信;另一方面,则是加大处罚与追责力度,3万元的最高处罚,的确有些轻了,对垃圾短信的惩戒而言,应以其收益的数倍处罚作为罚款额,那才会罚得让其肉疼,也才会让其“长记性”,不然,“垃圾短信”恐怕很长一段时间内,还会与我们朝夕相伴。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可能成为“财富”,也可能变成“垃圾”,在我们逐渐转向消费者主权社会的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推动客户利益导向的商业模式创新。】

日前,工信部发布《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始向长期困扰普通消费者的垃圾短信“开刀”。对于这份“姗姗来迟”的政策规则,作为普通消费者来说应该都“拍手称快”。

当然,对于新规的细节如何真正落实,各方还有一些争议的地方,如在执行“未经同意不得发”的规则时,怎样避免某些机构或个人,继续用首次发送商业短信的方式来“骚扰”消费者等。但是总体来看,政府介入干预符合信息时代的消费者保护需求,也是各国政府通常应承担的职责。

我们看到,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带来了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巨大改变,也给老百姓带来更多的便利,但与此同时也引起类似垃圾短信的“副产品”。就全球来看,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案完善后,许多国家在治理垃圾短信时就有了明确依据,在相关立法中不仅明晰了各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还对违法行为确定了高额罚款、获刑入罪等明确的处罚手段。例如,面对日益严峻的垃圾短信现象,英国在2003年就专门立法将商业垃圾信息视为一种犯罪。

由此来看,垃圾短信的背后反映的首先是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问题,正是因为在我国长期以来对此重视不足,因此才导致消费者的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被商业机构掌握甚至贩卖。所以,要解决垃圾短信问题,更重要的是从信息保护进行“源头治理”。

同时,国外经验也表明,只有加大惩罚力度,才会形成对垃圾短信“人人喊打”的氛围。这就需要从法律层面,而不仅是部门规章和意见的层面,加以规范和约束。例如,在我国的垃圾短信治理中,由于短信业务规模与三大运营商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它们能否真正承担责任和落实新规,许多人还存有疑虑。同样在发达经济体中,运营商之所以相对做得好些,除了文化理念和自律约束之外,更是因为其对信息和隐私越来越严格保护的制度环境所致。

此外,对于治理垃圾短信除了“关偏门”之外,也要考虑如何“开正门”。从本质上看,垃圾短信多数还是推销产品或服务的商业信息。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越来越多地通过电子化手段传递信息,而不直接接触。一方面,许多企业都有开拓市场、扩大影响的广告需求,因此把发送商业短信作为低成本、高回报的广告方式。实际上,类似于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中介已经在深刻改变着商业信息传递渠道。对此,政府可以进一步推动各类新兴媒介的创新与发展,在规范前提下开拓更多的商业信息传递渠道,从而为企业和客户创造更有效地信息对接途径。另一方面,还可以尝试使部分商业短信的利益链条中加入消费者,比如愿意接受商业短信的个人可以享受某种回报或服务折扣等,由此形成新的商业模式。

总之,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可能成为“财富”,也可能变成“垃圾”,在我们逐渐转向消费者主权社会的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推动客户利益导向的商业模式创新。

为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短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信息时报》11月5日)

当下,狂轰滥炸的垃圾短信“猛于虎”,让人不堪其扰。《2013年度垃圾短信报告》显示,去年我国手机用户收到的垃圾短信总数超过2000亿条,北京人均每天接收2.22条垃圾短信。工信部立法规范商业性短信的发送,规定“未同意接收不得发送”,显然符合公众利益,值得点赞。

但细读该规定意见稿,又让人不免担忧——移动、联通和中国电信三大运营商,才是真正的被监管主体。多年来,有些垃圾短信满天飞,三大运营商既是始作俑者、参与者,也是既得利益者,难辞其咎。比如说,工信部曾多次发文,要求开展垃圾短信整治,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也签署过治理协议,专项整治垃圾短信,但时至今日,却陷入治而不绝、越治越乱的怪圈。究其原因,是垃圾短信背后的利益链条难以打破。

不可否认,当前“伪基站”问题十分突出,它们可以不经过基础电信网络发送,并伪造端口或伪造手机号码,在人流、车流密集的地方就可以实现发送,并且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让诸多监管部门在监管上有了一定难度。但根本原因在于,有些垃圾短信原本就是电信运营商和商家“勾肩搭背”、通过“合法”渠道发送的,即一些运营商既是直接利益分成者,更是“被动受益者”。工信部提供的数据显示,去年1至9月我国移动短信息业务量约6970.4亿条,据有关部门估算,垃圾短信约占全部短信量20%左右;仅去年前三季度,垃圾短信就为三大电信运营商带来几十亿元收入。(《经济参考报》2013年12月20日)所以,对于整治垃圾短信,运营商习惯或者说愿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坐收渔利,而不是主动有为、主动出击。甚至有人调侃:电信运营商早已倒戈,沦为为垃圾短信的服务商。

不让垃圾短信满天“飞”,三大运营商除了自律、遵守法律外,应对违法“伪基站”的肆意乱为还是有招可用的。比如,可以提升手机网络的安全性,让用户只要选择没有安全漏洞的手机网络,“伪基站”就无法对其造成影响。也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建立一个不允许发送垃圾短信的“红名单”制度,公众将自己的电话号码放进该名单,即可免受骚扰。总之,遏制垃圾短信,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并非束手无策,而且在技术攻关方面也不应存在障碍,关键是想不想真做。

如果垃圾短信的利益链难以撼动,运营商不愿“割自己的肉”,那短信“未同意接收不得发送”的法律规定,只会是“看起来很美”,一些运营商依然会摆出一副很冤枉的样子,说什么“拦截技术跟不上”,“实在没有好办法”——虽然,这些说辞连他们自己都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