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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有助厘清网络言论边界

www.fjnet.cn?2013-09-10 07:40? 兵  临?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两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厘清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网络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有助于全国统一惩治标准。

惩治网络谣言再出重拳。日前,“两高”公布了虎扑篮球: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即可构成诽谤罪。

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遵循立法精神与原则,对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进行适配性的规则指引,以防止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律评判不一致。优良的司法解释,乃是杜绝法律实施运动化状态的重要机制,特别是在刑事领域,它能够防范刑事执法机关自由裁量的任意性,将犯罪追诉活动导入法治化轨道。

自公安部门开展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以来,我国网络秩序得到好转,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担忧。随着各地“抓谣”人数不断上升,网络犯罪行为如何准确界定?打击网谣会否“跑偏”而伤害到网络反腐?相应罪名是否会在特殊时期被滥用?化解这些担忧,根本上在于为刑事执法确立统一性标准,将惩治网络谣言纳入法治正途。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两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厘清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网络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有助于全国统一惩治标准,防止打击失偏失准造成公民权利自由的损害。同时,司法解释也会影响到公安机关的执法,准确区分刑事犯罪行为与治安违法行为的界限,避免运动式执法中出现的随意升格处理现象。

回到司法解释本身,以谣言的点击和转发量作为入罪的标准,合乎定罪中对社会危害性的考虑。因为在形式上,我们只能根据点击和转发量来认定谣言的传播范围,进而评估其社会影响。同时,司法解释者强调,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不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化解了人们对限制网络反腐的担忧。

当然,任何司法解释在提供精准可操作性规则的同时,都不可能照顾到司法实践中所有的情况。例如,对于本次司法解释中的“转发”次数,网站后台也能人为操控,利用软件就能轻易改动,这对定罪标准提出了特殊值得考虑的情形。又比如,诽谤罪在刑法上主要是自诉案件,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能公诉,对此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将这些因素都考虑到了,就会获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正如新华社评论所言,“刑罚是‘最后的手段’,动用刑罚定要慎重。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枉不纵,不私不盲,以保障公民正当的言论表达”。

本报特约评论员兵临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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